公司设立,是实缴出资好,还是认缴出资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后几经修订,在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缴纳制度上逐步放宽,最终从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那么,公司设立,是认缴出资好,还是实缴出资好?本文将从实缴制和认缴制的理解适用、利弊分析以及如何选择等方面,作出简要阐述。

1何为实缴制和认缴制?

所谓实缴制,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并提交验资报告。

而认缴制,则是指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要求股东实际缴纳出资。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以普遍的认缴制取代了实缴制,仅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同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不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2实缴、认缴出资如何理解适用?

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这两者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呢?

首先,认缴出资只是允许暂缓实际缴纳出资,但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认缴制下,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不受限制的认缴注册资本,或约定出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认缴注册资本越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风险也越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认缴期限的延长并不能免除股东的风险,在公司解散、破产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无论其认缴出资期限是否到期。

其次,实缴制并没有完全退出现行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而是与认缴制并行存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共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本团队整理如下:

1.银行、保险类行业: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

2.证券、资管类行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3.类金融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

4.消费金融类行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5.其他特殊类行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货币经纪公司。

除此之外,对于一般类型的公司,虽然法律不再强制要求实缴资本,但公司依然可以自主选择,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采用实缴出资。

3实缴、认缴出资各有什么利弊?

旧公司法要求设立公司必须实缴资本,主要是出于规范公司设立条件,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的立法目的。而对于公司和股东而言,实缴注册资本有利于展现公司的雄厚实力,是构成公司及股东的信用的重要部分。但是,实缴制也为成立公司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并在一定程度上占用公司资金,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降低及运营成本的增加。

而认缴出资则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和成本,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公司和股东而言,认缴出资省去了繁杂的设立程序,减少了公司资金占用负担,避免了公司运营资金的缺位。公司因此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灵活调剂、使用资金,从而提高运营效率。但是,任何制度都有两面性。认缴资本在给予创业者更多的机会和自主权利的同时,也容易导致公司出现资本不充足,无能力对外偿债的情形。如果公司成立后未能出资到位,公司股东必须在其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将给股东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

4实缴还是认缴出资,如何选择?

在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选择上,实缴出资和认缴出资各有利弊。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行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对于一般类型的公司,为解决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选择认缴出资。但应当注意,创业者认缴注册资本时应根据业务发展需求以及自身的出资能力,考虑注册资本的责任,理性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避免认缴资本潜在的法律风险。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从企业竞争力、合作伙伴的选择、货币贬值等角度来看,实缴出资也不失为一种更稳妥、更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设立公司时,股东应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及公司的经营、治理偏好来决定采用实缴出资抑或认缴出资,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诚信出资,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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